《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是我国DY部化妆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设六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本文对《条例》第三章经营管理进行条款释义。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总体要求】
Q1:化妆品经营者在保障化妆品安全方面应当履行什么责任?
A:化妆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为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建立进货台账;既把好了进货关、也为产品出现质量安全事件产品召回、追溯提供了保障。
Q2:《卫生监督条例》对销售者提出了什么要求?
A: 《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仅禁止不得做什么,未指明应该如何操作
Q3:为什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日期:2017-10-01)里有关诉讼时效,DY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Q1: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合法性需要查看什么材料?
A: 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合法性需要查看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Q2:保证化妆品的合法性需要索取查验哪些资料?
A:经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索取查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证明;经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索取查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经营进口产品的,应索取查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凭证(进口非特产品不再发放纸质凭证)。
Q3:保证产品质量合格需要索取查验哪些材料?
A: 保证产品质量合格需要查验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每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由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Q4:是否每批产品都一定要索取查验检验报告?
A: 不需要。合格证明或合格标记都可以。合格证明一般指随货同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标记是指印在产品外包装上或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的、印有“合格”两字的标识。经营企业不一定要供应商提供检验报告,有合格标记也应认可。
Q5:是否一定要供应商提供销售发票?
A: 不一定。只要能保证产品来源可追溯,销售单据也可以。
第二十六条 【批发企业台账管理】
Q1:进货和销售台账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A:进货台账基本内容和包括: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供货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销售台账基本内容包括: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出货日期等内容。
Q2:零售企业是否需要建立销售台账?
A: 未作规定,不需要。零售企业只需要建立进货台账,未要求建立销售台账。建立销售台账的原因在于万一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较高效地实施召回。批发企业的销售对象更多是经销商,影响面相对更广,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更大;而零售企业销售对象大多数是个人消费者,召回难度较大,且在信息采集方面涉及个人隐私,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十七条 【统一配送管理】
Q1:为何要保证在分店可以查询记录?
A:①分店经营者也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分店要能提供相关记录以供查询。
第二十八条 【不得销售的化妆品】
Q1:此条与《卫生监督条例》相比较,增设了哪些新内容?
A:增设了以下禁止销售的情形:
1、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2、未履行化妆品备案手续的;
3、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等文件的;
4、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
5、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
Q2:在本条例中S次增加的不得销售的情形是什么?
A: 本条例创设的情形为“未履行化妆品备案手续的化妆品”。
Q3:为何将上述禁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
A:经营者此类活动有利益性,有助于经营者获利,应视同经营行为;另外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经营者要对此类行为有可能产生的质量安全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美容美发经营管理】
Q1: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哪些行为应按照化妆品经营行为管理?
A:并非所有美容美发行业的服务都属于化妆品经营行为,按摩、医学美容等均不属于化妆品经营行为。仅限于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将化妆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按照化妆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Q2:为何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擅自配制或者分装化妆品?
A:配制或者分装化妆品属于化妆品生产行为,必须经过许可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具备相应的条件资质。
第三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管理】
Q1:如何理解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与集中交易市场内化妆品经营者两者在化妆品质量安全上的责任划分?
A:市场内的妆品经营者是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是管理方,负有管理责任,具体而言就是要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把关,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管理】
Q1:如何理解电子商务平台与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两者在化妆品质量安全上的责任划分?
A: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而电子商务平台是平台管理方,负有管理责任,具体而言就是要对入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把关,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Q2:与《电子商务法》相应条款比较,本条例有何特点?
A:《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S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出发,本条例增设了公开的信息要有“其销售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责任】
Q1:为何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要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应当如实提供化妆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A:因为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只有电子商务平台才能Z了解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并且有相应手段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Q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质核验,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验更新,或者未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会怎么办?
A: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管理】
Q1:为什么要强调化妆品不得宣传暗示医疗作用?
A:化妆品不是药品,化妆品没有医疗作用。化妆品虚假宣传中Z大的危害,就是暗示医疗作用。若消费者误信化妆品的虚假宣传,将容易延误病情,耽误医疗。
更多资讯,请参阅中标GMP净化工程官网:http://www.gdgm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