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补发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补发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
五、行政许可条件:
1、广东省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六、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人在《**日报》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25日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资料编号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资料编号2、《**日报》登载的遗失声明原件;
资料编号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遗失声明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发证时间、遗失原因、声明作废等内容。
(三)网上资料录入: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人必须先登录进行网上申报工作,填报申请事项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回执单方可到受理大厅办理后续工作。
八、申请表格: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doc
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申报成功后在系统下载。
九、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行政许可程序:
十二、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有效期不变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每两年复核一次(由企业所在地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