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换气次数与“新风量”的关系
通风换气次数,是职业卫生领域建筑卫生学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保障室内空气质量、预防与控制事故具有重要卫生学意义。
换气次数是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被完全更换的次数,通常用“次/小时”(h⁻¹)表示。
都是重要的建筑卫生学指标,用于工业通风设计、通风效果评价等。
两者之间在数据上有关联:换气次数 = 总新风量 (m³/h) / 房间体积 (m³)。
新风量的单位是 m³/h·人,表示人均每小时的新风量,与房间人数有关;而换气次数与人数无关。
新风量指标更侧重于“人”的感受,换气次数则更强调场所换气的频次,用于衡量污染稀释的效果。
新风量常用于日常通风评价,换气次数可用于日常通风及事故通风评价。
相关标准要求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宜<12次/h。GBZ 194-2009《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在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规范》锅炉房设置在S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12次。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12次。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12次。
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按实际高度计算换气体积。当房间高度大于6米时,按6米高度计算换气体积。
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理由:人员主要活动在地面以上6米以下的空间,确保人员活动区域的空气质量达标即可。高大空间的空气混合和分布需要更复杂的通风设计。按6米高度计算换气次数,可以更合理地分配通风资源,提高通风效率。
换气次数越高,空气质量越好,但需科学、合理设计,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事故通风设计,可兼顾日常通风,采用变频设计或交替备用(如风机二用二备,日常轮换使用,应急时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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