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项目名称: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二、审核内容:
(一)初次申报产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二)改变或增加生产现场、实际生产企业变更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
条件审核。
三、审核的法律依据:
1.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3.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4.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5.卫生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四、审核方式: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即根据以往对生产企业许可和监督情况,对企业提供的
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资料审核基础上再进行现场审核(不进行采样封
样):
(一)Z近一年生产企业未接受过卫生监督;
(二)Z近一年有过被查处的违法行为;
(三)Z近一年监督抽检发现该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
(四)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的。
五、审核条件:
1.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广东省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规范。
六、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单位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
资料编号1、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资料编号2、产品配方;
注: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有一个配方,按产品逐一申报,并符
合下列要求:
(1)应标明全部成份的名称、使用目的、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各成份有
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计,特殊情况(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含结晶水及存在多种分子结
构等)应详细标明;
(2)成份命名应使用INCI名,国产产品可使用规范的INCI中文译名,无INCI名的可使用
化学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3)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CI号;
(4)成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拉丁文学名;
(5)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
明;
(6)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7)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8)《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
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资料编号3、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原料);
资料编号4、与该产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设备清单;
资料编号5、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属于初次申报产品进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的,可提
供样稿;属于改变或增加生产现场、实际生产企业变更的变更批件进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的,应提供市售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资料编号6、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资料编号7、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申报资料必
须加盖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单位公章;
资料编号8、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资料应逐页由申报单位和生产单位加盖印章确认(委托加工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
要盖章)。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内
容完整、清楚。
八、申请表格:
详情请咨询中标科技有限公司 李老师
九、审核实施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中标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
不对外办公)
十、审核程序: 详情请咨询中标科技有限公司http://www.28gmp.com 13318072610李老师
十一、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需现场审核的,增加30日;自审核意见作出之日
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时限。
十二、技术审查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三、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安全监管处
投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法规处
十四、其他:
(1)通过卫生条件审核的申请单位,到省局受理大厅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
核意见》(包括审核表及所附材料),自行将相关产品送检后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2)产品配方或生产工艺等可能涉及产品卫生安全内容变更的,按新产品申报;
(3)委托代理证明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
期;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
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
品申报资料中;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4)本工作程序未规定事项,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
序〉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配套文件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